工程建设财务管理规定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10-11-17浏览次数:935

 

第一章 工程建设发票管理规定
    一、原始发票管理制度
    l、原始发票必须盖有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专用章。
    2、凡原始发票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,其名称与财务专用章名称必须一致。
    3、原始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与本校名称不一致或空白抬头,财务一律不予报销或付款。
    4、购货发票的大小写金额、数量及单价与金额不符一律退回不予办理。
    5、发票背后必须有具体经办人签字(因业务需要外出乘出租车,在车票后注明事由)。
    二、现金发票报销均须填写付款凭证,将原始发票粘贴在付款单背后,经部门主管批准、校领导审核批准签字,经财务复核无误,然后办理签字报销。
    三、工程款的发票,经工程监理、投资监理审核后,由主管部门填写付款凭证签字,按审批程序及权限送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门,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办理付款手续。
    四、设备、专用物资、固定资产等购货发票,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,由主管部门填写付款凭证签字(附设备、物资、固定资产清单),送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。
    五、上述有关报销的审批权限,按照沪工程财[2001]1号文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