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10-11-17浏览次数:2612

 

第一章 总     则
第一条 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现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基地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有关现银行存款的收付和核销。
第三条 现金收支、银行结算必须由指定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,收入要有依据,支付要有凭证,付款实行“一单三章”制度,即付款通知书、经手人(或受款人)、审批人、批准人签章。
第二章 资金管理和监督
第四条 资金的运用实行计划管理,一切开支按计划执行,做到事前有计划、事中有控制、事后有分析,有利资金的平衡,调节和供应。
第五条 现金开支范围
    l、支付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。
    2、支付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。
    3、支付现场人员或聘用人员工资和津贴。
    4、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。
第六条 为了加强现金管理,严格财经纪律,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    1、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,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解入银行,不得自行保留,更不得挪作它用,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,补足库存。
    2、现金日记帐必须逐日按照业务发生顺序登记。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、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,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,做到帐款相符。定期抽查。
    3、严禁任何形式的“白条”抵库,各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。
    4、不准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。
第七条 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、存款种类分别设置“银行存款日记帐”,根据收支凭证,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,并结出帐面余额。“银行存款日记帐”应与“银行对帐单”核对清楚,发现差错,应及时予以更正。月份终了,应编制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”,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。
第八条 一切经济业务往来中,结算起点500元上的资金,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。本市可采用转帐支票,异地的使用应采用电汇结算。
第九条 基地应指定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、汇票等,其他人员不得签发支票。印鉴实行分人保管制。支票的使用应按银行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 借用支票,必须由经手人填写“支票借用单”,经部门负责人或基地负责人批准后,向财务部门办理借用支票手续,一般于次日结算,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天结清。
第十一条 签发票据应严守的结算纪律
    1、不准签发“四无”空白支票:(无日期、无抬头、无用途、无金额);
    2、不准签发空头支票、远期支票;
    3、不准出租、出借银行帐号;
    4、不准出租、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单位及个人使用本单位票据。
    5、不准将票据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。
第三章 资金的使用和核销
第十二条 费用开支、报销手续:
    1、一切费用开支,先由经办人填写“付款通知书”,经部门负责人、投资监理和基地负责人批准签章后,向财务处办理付款。
    2、财务处会计应根据“付款通知单”,核对发票、帐单或者借用单等原始凭证,数字无误,手续齐全加盖审核章后出纳办理付款或支票借用手续。
    3、出纳人员应将已经会计审核的收付凭证,复验无误后办理付款或签发支票。
    4、各类费用的报销办法:
     (1)因公外地出差,应填制“外地出差借款单”交基地负责人批准,出差借款金额按路线远近、出差时间长短确定,乘飞机必须事前经基地负责人同意,软卧按国家规定办理。出差回来后一周办理报销手续,出差津贴按规定补贴,超越出差路线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,出差报销单需经基地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财务处办理报销。
    (2)市内出租车须经基地负责人批准。
    (3)市内零星车费报销由筹建办公室负责审批。
    (4)业务交往中的业务招待费,应贯彻“小额、合理、必需”的原则,实行限额控制,以实列支,由基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。
第十三条 财产物资购置用款的支付和报销
    1、财产物资购置包括消耗材料,劳防用品、办公用品,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,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,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,经基地负责人批准后纳入月度用款计划,按计划使用。
    2、应有专职和兼职采购员按计划采购所需物资,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,经保管员开据验收单连同发票、单据、付款通知单,凭费用使用限额卡向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。未办妥验收手续的物资,财务有权拒付。
第十四条 工程用款支付
    1、工程付款应根据合同规定,填制“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”,按流转程序审核后,在规定用款额度内使用。
    2、工程用款额计划时,应由工程部提出申请,经财务审核、平衡,送基地负责人批准,办妥追加用款手续后,方可用款。未办妥追加用款手续的超计划用款,财务有权拒付。
    3、工程完工,必须经指定的专业审计单位审核后,付清余款。